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者:王智星 点击数:17189 更新时间:2019/01/15
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建产〔2019〕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样板房在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统一我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的制作标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均应制作样板房。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开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实施方案,明确样板房的制作地点、制作内容和标准要求。实施方案应当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法人章),并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监理细则,并对样板房制作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在实施项目首个单体工程首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制作完成(标准要求见附录)。由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及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实体验收,必要时可邀请装配式建筑专家参加,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样板房,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重新制作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样板房验收前,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经验收合格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作为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实体质量验收、安全教育、技能考核等实物标准和依据,所发生相关费用应据实列入工程计价范围。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样板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制作过程、实体质量验收行为的监督,抽查相关验收记录。对未按规定制作或未通过验收的样板房,应责令工程总承包单位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暂停工程施工作业,给予信用惩戒。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委联系。电话62656727、邮箱:hfjzcyh@sina.com
附件:合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制作基本要求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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