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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实施统一标识管理的通知发布者:刘长丰 点击数:1335 更新时间:2014/06/19 关于对我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产品实施统一标识管理的通知
合墙办[2014]15号
各县(市)墙改办、各蒸压加气块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市场秩序,强化产品质量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新型墙材产品确认管理的文件,现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标识制度
产品标识是新型墙材产品确认、专项基金返退、市场应用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日常产品质量管理等工作中识别产品的重要特征。生产企业应按产品标识样式要求,确定具体标识。并由县(市)墙改办汇总报我办备案,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标识要求
生产企业出厂的每一批次产品必须进行标记标识,产品的标识可通过模压、喷、涂刷等方式对产品直接标记。标识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的中文简称、砌块强度、干密度级别、生产日期等内容,标识要清晰、牢固,具有唯一性,方便对产品的识别。(见附件一)
三、标识管理要求
1、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产品标识制度,各企业要在2014年6月30日前建立健全标识管理制度,落实产品标识工作,并将标识样式报我办备案。
2、各县(市)墙改办应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标识工作监督管理,日常管理中应将标识管理作为重点检查的环节。
3、产品标识样式经备案并对外发布后,不得随意变更,一经发现,全市通报。对企业质量管理混乱,产品标识不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请省墙改办撤销其“证书”。
4、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标记标识应符合本文件要求。
5、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产品标识使用的监督,发现无标识产品、冒用标识等情况及时向我办(站)反映。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合肥市墙改办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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