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瞿浩  点击数:3004  更新时间:2021/09/29

合建〔2021〕16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局属有关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消防工程过程联动监管,提升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水平,落实监管责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消防隐患,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能力建设,打造专业队伍

    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行政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懂专业、精业务的管理队伍。主动学习借鉴有益经验,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全面加强专业人才引进,通过引进懂行业、懂专业,能够在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专业人员,形成稳定的专业骨干力量,为消防监管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撑。

二、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工作负首要责任。应组织好设计交底工作,不得肢解发包消防工程,不得明示、暗示消防设计、施工等单位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和系统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测;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建设单位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及时安排项目负责人员参与消防工程查验工作,并依据各自职责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消防查验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

(二)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对涉及消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全面检查,完善相关手续和意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消防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总承包单位和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消防专业施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履职,严禁分包挂靠;施工前应编制消防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具有防火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严格施工质量标准,保证消防工程质量。施工过程应及时编制、留存工程资料,做到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四)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编制消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消防工程内容;应对消防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和进场人员以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和进场检测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保人证合一;应加强施工过程旁站和消防专业关键环节的监理,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五)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前应在市城乡建设局进行诚信登记,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开展现场检测业务时,应确定1名注册消防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并安排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或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检测作业,检测过程应全程保留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检测中发现问题应下发检测意见单,经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技术审查,并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要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对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签章确认。

三、强化消防工程施工过程监管

    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将消防工程纳入监督交底和日常监督范围,建立配套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以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要点,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一)质量行为监督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消防检测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所使用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系统功能调试(含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按规定上传消防查验报告。对于二次装修工程,还应检查原建设工程是否经消防验收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是否改变原消防设计的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等。

(二)实体施工质量监督

1.施工放线定位阶段。重点对建筑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出入口、防火间距、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功能用房、人员密集场所、高火灾风险性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2.主体结构(含地下室)施工阶段。可结合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抽查一并开展消防工程质量抽查,重点对墙(包括防火墙、承重墙、防火隔墙等)、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预留预埋管线材质、管径及燃烧性能,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屋面及内外装修施工阶段。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保温系统设置及所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及装饰层之间空腔的防火封堵,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及其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影响,用电装置防火性能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设施设备安装阶段。重点对防火及防烟分隔,安全疏散及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各类管道贯穿楼板及墙体防火封堵,消防产品材料燃烧性能,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检验检测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室外工程施工阶段。重点对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室外部分、天然水源及市政供水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并做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6.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消〔2020〕1号)相关要求组织完成消防工程查验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责令整改。消防验收过程应保留影像资料,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归档整理消防验收档案,档案按照“一验一档”要求,存放于专用档案室永久保存。

四、加强超大体量工程消防验收监管

    对全市涉及易燃易爆、石油化工、大型电力、城市轨道、隧道工程等专业建设工程,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设计年限超过70年的重要建筑,项目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协助消防验收。市城乡建设局职能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消防验收方案进行审核,并对消防验收过程实施指导。

五、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实施落实

(一)加强机构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消防审验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的首要工作,结合本地机构改革方案和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向属地党委、政府汇报好履行消防审验职责的重大意义,尽最大努力争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尽快建立满足消防审验工作要求的专门机构和人员队伍,从根本上解决“没人干”的问题,为高质量、高标准开展消防审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消防审验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要完善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制度和线上审图工作机制,确保审图工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提高审图质量和效率。要从严建立消防审验工作事中、事后的抽查制度和工程质量过程监管兼顾消防质量过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将消防检查项目列入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形成监管闭环。要完善现场评定标准及工作流程、机制,规范人员组成、评定方式和资料归档。

(三)突出监管重点,强化抽查检查。

1.加大消防备案项目监管力度。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日常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消防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投诉情况的,对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项目一律按照100%的抽取比例进行检查验收。

2.加大对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抽查力度。重点检查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进行责令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

3.重点加强超高层建筑、健身休闲场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养老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老旧小区、物流仓储设施,以及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四)加大处罚力度,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单位履行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履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主体责任。要保持对消防工程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台账,纳入信用管理范畴,规范从业行为;对在建设工程设计、审图、施工、验收等环节中不能正确履职履责、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和行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要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坚持一把尺子、一个尺度,避免降低标准的选择性执法,也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上随意违规加码。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培训和宣传力度,通过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典型案例剖析、示范工地观摩等,着力提升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质量保障能力。

(六)加强纪律要求。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管工作,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在监管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施工单位。

2021年9月23日

来源:合肥城乡建设局

版权所有 安徽同济建设集团 皖ICP备11011252号-1
电话:+86 0551 62605600 传真:+86 0551 62605600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顺丰丰泰产业园研发楼A座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