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协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通则》和《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者:瞿浩  点击数:4209  更新时间:2022/0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通则》和《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关联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推进我省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省建筑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我会编制了《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通则》和《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公布。

2021.12.17

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通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提高我省建筑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确保我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是指在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中全面实施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覆盖我省建筑业企业和重点从业人员的多层面、全过程、广覆盖的评价体系。

第三条  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按照全面发展、深度融合、行业联动、典型引领的步骤推进,遵循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简称“信用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信用委办公室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市级协会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体系包括建筑企业信用星级认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诚信典型企业评估、诚信企业家评价和诚信项目经理评价。

第六条  国家协会信用委组织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在通则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信用星级认定、信用等级评价、诚信典型企业评估、诚信企业家评价、诚信项目经理评价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按照统一体例进行规定,基本内容包括评价条件、标准、程序、动态管理、结果应用等。我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通则参照《工程建设行业信用评价通则》制定、执行。

第七条  为客观衡量企业和人员信用状况,每类评价均建立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设置既适应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要求,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又具有独立特征。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

第八条  信用评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结果公开发布,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推进我省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省建筑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稿)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我省建筑企业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条件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

第五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价值观、经营、财务、管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等,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第七条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参考三级联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三类五级,标准为:

第八条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实行与国家级、地市级协会联合评价及独立评价的模式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四章 评价模式

第九条  三级联动评价。按照我省各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我协会审核推荐,由国家级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类开展评价,统一发布三级信用等级结果。

第十条  省市联动评价。按照我省各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我会协调组织全省评价活动,发布两级信用等级结果。结果向国家级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单独评价。省协会、各地市级协会根据企业需求单独组织开展评价活动,发布本级信用等级结果。

第十二条  地市级、省级协会在组织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评价标准达到上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应及时与上级协会联合评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企业须通过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并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审查推荐。各推荐单位严格把关,审核后推荐。

第十五条  核查评价。信用委办公室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审核,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名单公示。审定结果通过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结果发布。信用等级确定后在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上进行发布,并颁发统一印制的信用等级证书、证牌。

第十八条  结果备案。采取逐级备案制,省级协会将信用等级信息向国家协会备案;地市级协会将信用等级信息向省级协会备案。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年审。评价等级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内,信用委办公室对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等级公布之日起第二年、第三年需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

第二十条  复评。有效期满的当年度,需按程序进行复评,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因为特殊原因须延缓复评的,向信用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迟复评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降级或撤销等级。未在规定时间内年审的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做降级处理。一旦发现有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变化,做降级或撤销等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升级。降级或撤销等级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后,可向信用委办公室提出晋级申请;其他企业,可在核定信用等级的下一年度提出晋级申请。申请晋级的企业需要参加信用委办公室开展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提升后,方可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证书更换。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未发生升级、降级的,信用证牌三年更换一次;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信用证牌当年度更换。企业信用等级以平台发布为准。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会员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投诉、举报。信用委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有上述行为的,各级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参评资格、通报批评、取消信用等级等处理。因虚假申请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负责机构必须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提供的意见必须实事求是。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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